起訴離婚,應當提交起訴書和相應的證據,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破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當由法院判決離婚。
起訴離婚適用於下列情況:
1,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
2.雙方自願離婚,但在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無法達成壹致;
3.壹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壹方要求離婚的;
4.雙方同意離婚,但壹方不在國內居住,或者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強制勞動教養,無法親自辦理離婚登記的;
5、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且是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
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起訴狀:是離婚訴訟中的標準文書,需要詳細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和證據;
2.結婚證和身份證:需雙方結婚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3.證據材料:包括雙方的財產證明、共同債務證明、子女撫養、教育、財務費用等。證據材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準備,證據應當真實、可信、充分有效;
4.律師授權委托書: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需提供律師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診斷證明、收入證明等,可根據具體情況提供。
綜上所述,醫院在調查這些記錄時會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