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起訴的審查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進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後,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查。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壹是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積極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條件)和消極條件,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其次,要審查原告的起訴手續是否完備,包括起訴狀是否有法律內容,原告是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了起訴狀副本。起訴書內容欠缺、起訴程序不完備的,人民法院應當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