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義務兵按時到指定的醫院或者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委托的征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身體條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