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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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徐某曾將某物流公司員工李某打傷。通州法院審理後,判決徐賠償對方醫療費等損失。判決生效後,徐某未主動履行義務,李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通過電話向徐說明情況後,表示對判決不服,不會主動交納案件,履行義務。承辦法官當即告知徐,如不履行判決義務,將承擔嚴重後果。
徐當即掛了電話,給主審法官發短信,說主審法官以惡劣方式威脅、欺負當事人,讓主審法官“好好反省”,不再接主審法官電話。徐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再次以短信方式對法官進行侮辱、誹謗、詛咒,並不斷發短信要求“必須辭退、追究法官”。
此後,徐某來到通州法院,承辦法官要求其對違法行為進行書面道歉,但徐某稱未發短信,對此事不知情。
在承辦法官向徐某表明侮辱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後果後,徐某仍聲稱承辦法官威脅群眾,推搡承辦法官,妨礙法院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秩序,甚至狂妄地說“今天全靠法院”,並留了下來。
最終,通州法院決定對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人民網-短信多次辱罵法官女兒“老賴”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