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壹般通過送達執行通知書的方式通知被執行人,執行通知書會通過以下方式送達:1,呼叫被執行人前來領取;2.司法專用郵件送達被執行人;3.被執行人是公民個人的,法院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暫住地、工作單位送達;4.被執行人是單位的,由辦公室、前臺等部門簽收;5.無法直接送達被執行人的,由法院在直系親屬的住所地、暫住地、工作單位送達;6.被執行人拒絕簽收的,可以延期送達,法官可以制作筆錄,並將車牌張貼在房屋或者單位的明顯位置;7.公告的送達;8.被執行人是其他國籍的,可以通過使館移交。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