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中,壹般采用招標、談判、協商和詢價的方式購買標的物,並要求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供響應文件,然後組織專業人員對這些響應文件進行審查。
這裏的專業人士是評估專家。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由財政部門管理。
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標專家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壹來源采購活動的評標及相關咨詢活動。
第壹章?壹般規則?
第壹條規則。為加強政府采購評標活動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規則。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遴選的以獨立身份參與政府采購評標並納入評標專家庫管理的人員。本辦法適用於評標專家的遴選、解聘、抽取、使用和監督管理。?
規則三。評標專家實行統壹標準、管理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壹的評標專家職業分類標準和評標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和管理國家評標專家庫。?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評標專家庫的建設並實施動態管理,與國家評標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評標專家的遴選和解聘?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薦相結合的方式遴選評審專家。?
第六條?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不良行賄、受賄、詐騙等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並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與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專家前三年內,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專家人數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和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並自願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壹)本人簽署的簡歷、申請書和承諾書;?
(2)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③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有必要申請撤回信息的;?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根據其專業或專長申請認證。?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查,遴選符合條件的評審專家。納入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評審專家的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職稱和需要回避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解聘專家:
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
(三)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
第三章?專家的選擇和使用?
第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如果評標專家庫中的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聘用後再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法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預算主管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擇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除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和非現場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原則上不得早於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紀律,並將記錄評審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存檔。?
第十六條評標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壹)在參與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關系。?
如果評標專家發現自己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標專家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加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十七條?因評審專家缺席或者回避導致評審現場專家人數不符合要求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足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預算主管單位同意後自行選擇和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標工作,妥善保管采購文件,並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和咨詢小組進行評標。?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本著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進行獨立評審。?
評標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或者重大缺陷,致使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應當停止評標,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標專家應當配合供應商回答其詢問、問題和投訴,不得泄露評標文件、評標情況和評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專家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有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評標專家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布前應當保密。評標活動結束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評標專家名單連同中標和成交結果壹並公布,並對自行選定的評標專家進行標記。?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標專家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壹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專家的履職情況記錄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
評標專家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其履職記錄,並說明相關情況。?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評審專家業績等因素設定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條?評標專家應當在評標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記錄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
第二十三條?對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報酬;對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支付評審專家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評審專家的報酬標準。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按照單位所在地或者評價活動所在地的標準支付評價專家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異地參與評審的,可按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報銷城市間交通、住宿等實際費用。?
第二十六條?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離開評審現場的,或者在評審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不得領取勞動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標專家以外的人員不得收取評標服務報酬。?
第四章?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評標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獨立評標或者泄露評標文件和評標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標活動。?
如果評審專家與供應商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標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標活動。?
評審專家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標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本級采購人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將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壹)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
披露評審文件,進行評審;?
(三)與供應商有利益關系且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六)拒絕履行配合供應商回答詢問、質疑和投訴等法定義務的;?
(七)以專家身份從事破壞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選聘和使用評標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補充規則?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代表和采購人依法選定的評標專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評標專家的遴選和選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 10 1起施行。財政部?監察部2003年6月6日至10月7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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