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庭審不會短信通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可以通過短信、電話、傳真等方式通知當事人。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發出的法律文書,包括傳票、通知書、裁定書、判決書等,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本人,本人同意以其他方式送達的除外。如果找不到人,也應以公告方式(報紙、法院公告)送達,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的短信或QQ信息都有可能是詐騙信息,打電話的人也要先核對真實的法院電話,再打電話核實。
民事訴訟法
第136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