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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的設備和軟件,包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的設備和軟件,包括: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具有變更主叫號碼功能的設備和軟件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四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和軟件:

1.電話卡是批量插入設備的。

2.具有更改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非法接入公共電信網等功能的設備和軟件。

3.批量賬號和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並提供短信驗證和語音驗證的平臺。

4.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其他設備和軟件。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及時識別和阻斷非法設備和軟件接入網絡,並向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電信欺詐:

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短信等方式編造虛假信息,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賺錢或向犯罪分子轉賬的犯罪行為。

電信詐騙主要是為了獲取受害人的財產、銀行賬戶等私人信息,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涉及手機卡、信用卡的相關犯罪提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施全鏈條、全方位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