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組織審查擬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職能。
二、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①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職能、機構、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和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等外部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務預決算信息;
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依據和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壹)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和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十四)公務員的職位、名額、條件和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申請人親自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提交日期為收到申請的日期;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收到申請的日期;以普通信件等無回執郵件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的當天與申請人確認,確認日期為收到申請的當天;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機關傳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雙方確認的日期為收到申請的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給予答復: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途徑和方式;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