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條,執勤交通警察認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受到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外,還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和考試。
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應當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的,已繳納罰款的,記分清零;雖然分數未達到12,但仍有罰款未交,分數將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和考試外,還應當參加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參加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或者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達到12分的,應當換發有效期為10年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達到12分的,應當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驗證。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