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我的壹個朋友向另壹個朋友借了1,000元,據說兩個月後還。後來這貨因為賭博欠了十幾萬。現在快三年了,壹半都沒還。前壹半經過幾次催促還是還上了。那個朋友知道情況後,幹脆不催了。
我身邊的朋友都知道我的宗旨是,妳跟我借錢的時候,妳不好意思開口,說明妳覺得妳跟我的關系還可以。既然關系還行,我用了錢妳也沒還我,我也不是故意要的!如果我要賬單,而妳愁眉苦臉,顯得特別惱火,那妳就把錢退給我,事情就這樣結束了!我不指望妳在我借錢的時候接受我的恩惠,但我也不想因為借錢給別人而借錢給我的敵人。
朋友之間關系的維系需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尤其是借錢。我相信妳會借錢給妳,所以妳必須努力不辜負我的信任。如果借款人先違約,就相當於打破了這種信任的基礎,信任也就沒了。當然,貸款人要催債。或者換壹種說法,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沒有得到出借人的諒解,可以認定這種行為已經不再把出借人當朋友了。既然如此,為什麽不催壹下呢?當然,如果對方願意主動還款,但確實有困難,並且主動向妳說明或者制定還款計劃,有能力就不要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