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條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壹條,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原批準凍結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協助解凍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