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對從國內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直轄市的街道、鄉鎮)(或衛生代碼為紅色代碼)來(回)包的人員,分別在1、4、7、10、6544上實施“7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隔離”的控制措施。
二是對從國內中等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街道、直轄市鄉鎮)來(回)的人員實行“7天居家隔離+3次核酸檢測”的控制措施,分別在1天、4天、7天進行1次核酸檢測,不符合。
三、來自國內中高風險區所在的其他低風險縣(市、區、旗、直轄市、街道、鄉鎮)(或出行代碼為帶*的綠色代碼),需持48小時內1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抵達後在公路檢查站或“壹站兩站”落地。
四、自治區外低風險地區來(回)包人員和自治區內低風險地區之間的流動人員(健康碼和通信旅行碼均不異常的人員),需在48小時內持1陰性核酸檢測,抵達後在高速公路檢查站或“壹次兩站”進行落地核酸采樣,並經過體溫檢測正常後放行。
5.對從境外返回並在第壹入境點解除集中隔離14天的人員,須提前向當地社區(嘎查村)報告,並實施“7天居家健康監測”的控制措施。期間做好體溫和癥狀監測,減少活動,外出做好個人防護,不參加聚集活動,第二、七天分別進行壹次核酸檢測。
六、嚴格限制人員出行的中高風險地區和縣(市、區)。除非必要,不要去國內中高風險地區和所在縣(市、區)。確實需要全程做好個人防護,盡量避免去人多的地方;返回前,必須主動到所在社區(嘎查村)和單位報到;到達並返回後,應積極配合境內實施相關管控措施。
七、實行封閉管理7天以上的返鄉大學生,必須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高校出具的相關證明離校回國,並提前向當地社區(嘎查村)報告,符合條件的返鄉大學生不再隔離,到家後實行7天居家健康監測。如有異常,應及時向當地社區和疫情防控部門報告;確需隔離的,各縣區免收集中隔離費。
八、口岸接觸入境人員、貨物、環境的高危崗位人員和集中隔離場所、定點醫療機構、發熱門診等高危崗位人員,應盡量避免旅行,確需旅行的,必須滿足下班時間超過14天並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向所在單位報告。
九、各公路檢查站、“壹站兩站”實行核酸檢測結果全國互認,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得重復檢測。內蒙古自治區其他城市已做落地核酸檢測,當天到達我市的應互認核酸檢測結果,不再進行落地核酸采樣,在規定時間內不得重復檢測。
十、全面取消來自低風險地區貨運車輛的防疫限制。對來自或進出高風險區域所在城市的貨運車輛,在駕乘人員48小時內核酸檢測證明陰性、綠色健康碼、體溫檢測正常並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礎上,可提前申報,綜合采取“車輛動態監控+視頻監控”或押運引導等手段,嚴格實施閉環管理措施,確保通行;對核酸檢測證明陰性但已超過48小時的貨車司機和乘客,應采用“核酸+抗原”檢測方法。抗原檢測陰性者應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檢測結果為由限制車輛通行。如果發現核酸檢測呈陽性,應立即實施控制。
十壹、全市娛樂場所、經營場所、公共* * *場所按照“誰經營、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測溫、現場掃碼、衛生碼、戴口罩、“1米粉”、清洗消毒等防控措施。
十二、來(回)包人員如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腹瀉、咽痛等癥狀,請及時到發熱門診就診,不要帶病上班或上學;如果衛生代碼為紅色或黃色,或者相關區域近期有疫情,要立即向社區(村)、單位或賓館報告,配合做好各項防控措施。對瞞報、謊報或未按規定落實防控措施,造成新冠肺炎疫情擴散風險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並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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