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債權轉讓的條件和法律效力
1.有效的債權必須存在。債權不存在的,轉讓無效。
2.轉讓的合同權利必須是可轉讓的。
3.轉讓方與受讓方必須達成書面轉讓協議,需要雙方簽字。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三、債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關於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主體、客體、內容、形式等方面對債權轉讓進行限制。
1,主要限制。《民法典》第545條規定,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對受讓人沒有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分債權,不受性質和形式的限制。
2.對對象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事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是的具體行為。行為有很多種,有些是可以替代或者被替代的,比如沒有技術含量和具體要求的行為;有些行為是不可替代或無法替代的,比如與行為人的名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的行為。如果這樣的行為由他人行使,肯定會影響合同的目的。
3.對內容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作出特別約定,禁止任何壹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這個約定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禁止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壹方違反約定轉讓合同權利,都將構成違約。因此,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正式的限制。依法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轉讓權利時,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原審批機關拒絕批準債權轉讓的,轉讓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