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刑事案件追訴標準》
(壹)、或者在海戰中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或者育雛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水產品,或者在海洋水域捕撈重量在二百公斤以上、價值在二千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進行捕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