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未能及時付款,賣方短信通知解除合同。
黃在廈門集美區有壹套房產,於2015年6月通過中介公司出售給徐。雙方約定總房款為156萬元,2015年4月支付首款。但簽訂合同當日,徐某需向黃支付8萬元定金。此外,如果任何壹方中途毀約,需要書面通知中介公司,如果任何壹方超過十天不履行合同,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然而,4月份到了,徐並沒有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首付款。直到4月底,等不及的黃某通過他人手機向徐某配偶的公司業務手機號發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並很快將房產賣給了他人。知道事實的徐某認為黃某擅自將房產出售給他人屬於違約,而黃某認為徐某逾期未支付首付款,違約在先,遂將發生糾紛的兩人告上法庭。
經法院審理,黃未按合同約定書面告知中介公司解除合同的決定,構成違約,而徐未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房款,也構成違約。根據過錯相抵原則,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終止,出賣人將原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如果買方違約,賣方該怎麽辦?
黃沒有采取書面通知的形式,而是以短信的方式發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馬虎大意,造成了違約。但是最後是徐第壹個違約,那麽買方違約,賣方該怎麽辦?
首先,買方違約主要有三種情況。壹種是在房產交易過程中,房子傾向於貶值,會導致買家放棄定金而不是繼續買房;另壹種是當賣方沒有足夠的資金還清銀行貸款,買方需要辦理止贖手續時,買方可能會因為這個過程中復雜的手續而不願意繼續買房;還有就是不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房款導致的違約。
如果買方違約,賣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要求繼續交易。當然也可以直接要求對方按照違約支付壹定金額或者壹定標準的違約金。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0。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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