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令是監理人簽發的允許開工的書面文件,簽發開工令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開工日期。開工令是計算工期的起點。同時,承包商還需要有壹個明確的開工日期,這樣才能得到所需的承諾(如訂貨、租用機械、提供勞動力等。)提前從分包商、供應商和其他相關方處獲得,並得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
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承包商和業主對工程開工的準備情況,選擇合適的時間發出開工令。為了檢查雙方的準備情況,監理工程師應參加業主主持的第壹次工地會議。業主應按合同規定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及時提供建設用地。對業主而言,在監理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施工順序要求,將所需的場地和通道移交給承包商。
監理發出開工令後的施工順序
1,根據合同約定的施工順序安排,如重點工程、難點工程、控制工期的工程和對後續影響較大的工程,確定先開工。
2、根據設計圖紙或設計資料的要求確定施工順序。
3、根據施工工藝、施工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要求確定施工順序。
4.根據建設項目總體施工組織管理的要求,確定施工順序。
5、結合施工機械和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施工順序。
6、根據本地資源和外購資源確定施工順序。
7、根據建設項目的地質、水文和當地氣候變化,根據對建設項目的影響程度確定施工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