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像、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以數字形式記錄的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收集、提取、調取、審查有關證據,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凍結電子數據應采用以下壹種或多種方法:
(1)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2)鎖定網絡應用賬戶;
(三)防止添加、刪除和修改電子數據的其他措施。
參考資料:
中國普法網-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