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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關於社區矯正人員的意見

法律分析:社區矯正是壹種非監禁的刑罰執行方式,是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各種社會力量,對犯罪較少、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較小的罪犯進行的有針對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社區矯正有利於降低國家行刑成本,提高刑罰效益,確保社會穩定。

在社區矯正備案工作中,要運用“四及時”工作法。即社區矯正人員基本信息名冊、社區矯正申報、社區矯正方案、司法所制度、社區矯正保障和矯正隊伍的及時、準確、完整建立;及時登記學習記錄、勞動記錄、電話記錄和號碼變更;及時走訪矯正對象的家庭和個人情況,了解思想行為動態。及時評估被矯正對象的思想和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的具體實施。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立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