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案件的解釋
第1條,騙取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屬於數額較大;3萬多元到10萬元是壹個巨大的數額。
第二條。騙取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1條規定數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酌情從重處罰: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發布虛假信息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3.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規定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