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受害人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及時報警制止暴力行為,並協助受害人就醫。
二、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三,受害人也可以向本人或對方單位、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機構投訴或反映,尋求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