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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會發調查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調查函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調查需要,向其他單位發出的請其協助調查的信函。司法機關需要立案後才能調查犯罪或違法事實;因此,司法機關立案後,需要先請求其他單位協助,再發送協查函。

調查信屬於實用信函的範疇。它的特點是送過去又送回來。目前最常見的傳輸方式是傳真機,其次是特快專遞,很少使用電子郵件(隨著電子政務和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這種方式將被廣泛接受和應用)。另壹種方式是電話詢問,這是緊急情況下的特殊手段。沒有文件保證,但有信息保證。

司法部門根據調查需要,向其他單位發函要求其協助調查,稱為調查函;即壹般是異地兩個部門之間的函件,或者上級部門給下級部門的函件,要求對方協助調查,有正式批復的公文。派出所出具的協查函是有用的,但只有公安機關辦案需要時才能使用,否則就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協查函只能在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會向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發放。

此外,公安機關的案件調查函只能由辦案單位根據案件線索、案件調查情況和具體辦案需要,經過壹定審批程序後出具。

妳可以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協助通知書:

申請調查中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人民法院依職權要求移送的檔案材料;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