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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認定

法律主體性:

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明細如下: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1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654.38+0萬元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等犯罪事實的數額和手段,可以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敲詐勒索數額超過1 000元的,可以每200 300元增加壹個月的刑期確定基準刑;敲詐勒索數額超過65438+萬元的,每增加65438+萬元至2000元,可以增加1個月確定基準刑;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增加刑罰量確定的基準刑壹般不超過法定最高刑。(2)敲詐勒索次數每增加壹次,刑期可增加三個月;但是,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根據敲詐勒索次數增加的處罰金額壹般不超過壹年六個月;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的,根據敲詐勒索次數增加的處罰金額壹般不超過三年。(3)如果發生毆打受害者的案件,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將增加2至3個月;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將從6個月增加到9個月。(四)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因敲詐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敲詐勒索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老弱病殘人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酌情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3、確定特別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刑期相對較大,但根據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擬判處的刑期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內確定敲詐勒索罪的刑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1)敲詐多人或多次;(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三)因敲詐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4)敲詐勒索過程中致人輕傷或者多次輕傷的;(五)勒索集團的首要分子;(6)敲詐勒索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老弱病殘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三萬元至十萬元、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