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男。
原告xx聲稱...
被告人何xx辯稱...
上述事實得到了證實...
我們認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準許原告xx與被告xx離婚;
第二,孩子的撫養費...
三。探視權...
四、夫妻* * *財產分割...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共計xx元,由原告xx負擔。
主審法官:
法官:
法官:
職員:
人民法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