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偵查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