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端午節短信 - 飲酒八項規定

飲酒八項規定

公務活動中禁止飲酒。這比之前的“工作日中午不得飲酒”更加嚴格。各地加大對公職人員各類違規飲酒行為的監督查處力度。中央八項規定是中共中央政治局於2012年2月4日審議通過的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工作日中午喝酒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黨員幹部工作日中午飲酒,影響黨政機關正常工作效率,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日中午飲酒壹般視為違反工作紀律,給予紀律處分。沒有大的爭議。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由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並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涉及問題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或者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批。在特殊情況下,縣級以上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給予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黨中央批準。給予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上壹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並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公安部關於嚴禁違規宴請和飲酒的規定;

1.嚴禁在工作日、值班、執行安保任務、出差、學習培訓等工作時間飲酒。

2.嚴禁領導幹部和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3.嚴禁接受下屬或當地公安機關的宴請。

4.嚴禁接受管理層和客戶的宴請。

5.禁止出入私人會所或參加“壹桌飯”。

6.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禁止飲酒。

法律依據:

中國城市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的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必須受到責任追究。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線索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經濟問題交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腐敗案件。

第十三條黨員被開除黨籍,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相當於或者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除另有規定外,不準重新入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