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證監會在調查、審理或者執行證券違法案件時,發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取凍結、查封措施: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被轉移或者隱匿的;可能轉移、隱匿非法資金、有價證券等涉案財產的;隱匿、偽造或者毀損重要證據的;可能隱匿、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被凍結或查封並非完全無奈。《實施辦法》設置了多渠道救助措施。例如,在執行時,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執行人員應聽取並記錄。
賬戶被凍結後,證券持有人要求出售部分或全部被凍結的證券,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解凍部分或全部被凍結的證券;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解除凍結、查封措施;當事人對凍結、查封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