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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和約定價格。除預付款外,發票必須包括買方根據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並且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會計的重要憑證。我國會計制度規定,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
發票的作用和意義如下:
1、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壹性和及時性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綜上所述,是邊肖關於如何找回丟失的電子發票的相關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發票必須如實開具,任何業務都不準開具發票。取得發票聯的壹方丟失發票聯的,可以向開票方申請開具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開票方公章並標註“此聯與原件壹致”字樣後方可入賬,不再開具重復發票。
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如果交付給買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和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丟失,並且相關發票已復印用於納稅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開票人如實申報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並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情況,為丟失的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稅務復印證明》(以下簡稱《稅務復印證明》),然後向買方提供發票復印件和《稅務復印證明》(買方將發票復印件帶至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發票辦理普通發票丟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必須如實開具發票,不得無業務開具發票。取得發票聯的壹方丟失發票聯的,可以向開票方申請開具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開票方公章並標註“此聯與原件壹致”字樣後方可入賬,不再開具重復發票。如果交付給買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丟失,並且相關發票已復印用於納稅申報,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作如下處理:開票人如實申報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並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情況並開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以下簡稱稅務發票復印件),然後向買方提供發票復印件和稅務發票復印件(買方持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並在認證通過後,可憑發票復印件和銷售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務發票復印件申報抵扣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