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和接待來訪,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