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