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書記是指我國在省、市、縣級政府機關、部隊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專職機構。政法委是這個機構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維護社會治安、政治穩定、社會秩序和法律權威。所以政法委書記負責監督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國家安全、維穩等機構的全面工作。
並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合作,制定和推進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等重要工作計劃和措施。此外,政法委書記要定期向上級政府和領導匯報工作,與相關領導協商決策。中共中央是省委書記,國務院是省長、部長。
操作制度
省委書記由中組部任免,和國務院不是壹個組織系統。所以,國務院可以建議省長任免,報全國人大審批,但他不能建議中共中央任免省委書記。他只能遵循黨的制度。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市長和副鄉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或者罷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