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重點關註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的以下內容:
(a)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壹起轉移;當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密封、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和返還時;電子數據是否由兩人以上提取、復制,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有提取、復制過程的書面說明和簽名以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位置;
(二)采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相關技術規範;通過勘驗、檢查、搜查等調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由調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證人簽名;如無持有人簽名,是否註明原因;如果是遠程檢索海外或遠程電子數據,是否註明相關信息;是否明確標明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和文件格式;
(3)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是否被刪除、修改、添加等。;
(四)電子數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五)與案件事實相關的電子數據是否充分收集。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或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