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壹百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的綁架、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並制作筆錄。核實後,由綁匪、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對該過程進行記錄和錄像。第壹百七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證據材料采信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簽名,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