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律出臺後有哪些行為是不允許實施的?
(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和軟件;
1.將具有更換主叫號碼、虛擬撥號和互聯功能的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中;
2、網絡電話非法接入公共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3.批量賬號和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短信驗證和語音驗證的接收平臺;
4.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其他設備和軟件。
違反上述內容的,依照本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依法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以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