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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條發了,但沒發工資。

法律主觀性:

領取工資是勞動合同中的重要內容,是勞動合同雙方勞動權利和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就是履行了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作為履行其義務的證明,雇主有義務向雇員提供他們的個人工資清單。《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本人工資清單。”作為員工,妳也應該主動向用人單位索要工資表。壹方面,員工可以從清單中了解自己工資的構成,可以了解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了勞動報酬,是否為自己繳納了三金,是否支付了加班工資,是否扣除了病假工資等。,這樣心裏才清楚。另壹方面,壹旦員工與雇主發生糾紛,工資表也是有力的證據。雖然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是通過爭銀行來發工資,可以在銀行存折裏看到每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畢竟只能看到壹個總的數字,無法知道其具體構成。因此,在發放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對於員工來說,是壹種權利,員工有權在發工資時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初,就會約定工資。但是,很多勞動者關註的是工資的約定金額,而不關註工資的支付方式。上面我們介紹了企業應該如何發工資,發工資時是否壹定要有工資條。勞動者可以根據相關提示查詢用人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工資問題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如果勞動者有任何疑問,最好咨詢律師,以免造成自己的損失。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五十條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