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廳的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省教育發展規劃並指導、協調和監督實施,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有關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
2.加強全省基礎教育統籌管理,以農村教育為重點,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動公共教育資源進壹步向農村和民族地區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指導和評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3.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基礎教育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加強中小學德育教育,指導義務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
4.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就業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院校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職業教育體制機制創新,進壹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5.辦好各類高等教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深化高校管理體制和教學改革,擴大辦學自主權,提高高等教育質量;
6、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制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等政策,監督全省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國內外對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負責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7.協調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協調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8.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指導和管理,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