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第十條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遊戲卡、遊戲裝備等交易者,在公安機關偵查案件過程中,明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 且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論處。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