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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通知和offer有什麽區別?

1,從字義上看,兩者接近,只是用的企業略有不同。

實際上,錄用通知更多的是內資企業使用,而offer更多的是外資企業使用。從字面上講,前者是書面的,需要企業相關部門出具。嚴格的企業還需要加蓋公章,其實有點類似聘書。要約不壹樣,可以是電話口頭通知,可以是紙質證明,甚至可以是郵件。

2.兩者的真正意義是不壹樣的,區別在於雙方是否達成了壹些協議。

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如果企業向面試者發出“錄用通知”,實際上已經越過了offer環節,雙方的工作關系已經確定,再次發出通知的目的是約定工作時間、地點、薪酬、職位等。

另壹方面,供品是另壹回事。這就好比我們去瓜田裏選瓜,選出來的瓜都貼上了“獻”的名字。我們選定這些瓜以後,要告訴他們企業對他們滿意,但是我們無法知道瓜們對這個企業是否滿意,所以要約更像是壹種認可,但是是單方面的,必須征得員工的同意,雙方才能圍繞工作關系進行後續事宜。

3.不同的自由度

前者壹般用於員工入職的相關明細,基於企業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後者更傾向於大量招聘員工,從中擇優錄用。而且員工面試很多企業,騎驢找驢。當企業對面試官滿意時,會發出offer,員工也有權拒絕接受,比前者更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