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東省:第壹重12元/斤,第二重2元/斤。
2、江蘇、浙江、上海、北京、福建首重22元/斤,續重13元/斤。
3、天津、重慶、安徽、廣西、貴州、海南、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山東、山西、陜西、四川、雲南,首重22元/公斤,續重14元/公斤。
4.甘肅、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寧夏、青海、西藏、新疆,壹重22元/斤,二重18元/斤。5.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第壹重量30元/公斤,第二重量20元/公斤。
計費重量十進制進位處理模式:
(1)中國內地匯兌業務:100KG以下,以0.5KG為重量單位續重,不足0.5kg為0.5kg;100KG及以上,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數。
(2)港澳本地業務:連續重量0.5KG,不足0.5kg的按0.5kg計算。
(三)中國內地始發至香港、澳門、臺灣的業務:100KG以下,以0.5KG為重量單位延續重量,不足0.5kg為重量單位;100KG及以上,以1KG為重量單位,小數點後尾數大於零的,進位至下壹位1KG。
(四)原產於中國內地至境外國家和地區的業務:小於20千克的,以0.5千克為重量單位續重,小於0.5千克的以重量單位續重;20KG及以上,以1KG為重量單位,若小數點後尾數大於零,則向上進位至下壹位1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