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如果銷售退回、開票錯誤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發生銷售部分退貨、銷售折扣的,由買方用紅字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
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