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銀行卡管理辦法》
第五十壹條開證行的權利:
(1)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獲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確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額度。
(2)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透支有追索權。持卡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的,發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3)發卡銀行有權取消不符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的資格,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
(四)發卡銀行不得掛失儲值卡和ic卡中的電子錢包。
第五十二條開證行的義務:
(壹)發卡行應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銀行卡使用信息,包括章程、使用說明、收費標準等。現有持卡人也可以獲得上述信息。
(二)發卡銀行應建立公平有效的銀行卡服務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電話號碼。發卡銀行應在30天內對持卡人的查詢和更正要求給予答復。
(3)發卡行應為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發卡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壹個月結單以來沒有交易,賬戶中沒有未結清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約定。
(4)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賬單應列明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賬戶余額(信用卡中還應列出到期日、最低還款額和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入相關賬戶或從中扣除的日期;
3.交易的日期和類別;
4.交易記錄編號;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碼(非現場交易除外);
6.查詢或舉報與賬戶不符的地址或電話。
(五)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並應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掛失和書面掛失兩種方式,以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並且在章程或相關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發卡行應在相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和遺失責任。
(7)發卡行有責任對持卡人的信用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