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於拘留後不告訴家人的幾種情況?
(壹)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阻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況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如果在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通知,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說明理由。
第二,被拘留的親屬應該做幾件事:
1,確認真實情況。
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五條,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如果聽說家人被抓,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可以直接向辦案機關了解情況。
2、確認其親屬被關押的地點。
羈押場所可以通過刑事拘留通知書指定的看守所確定;如果沒有及時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可以直接向辦案的偵查機關提出。
3.如果家屬拿到刑事拘留通知書,說明偵查機關掌握了壹些證據,家屬可能已經涉嫌犯罪。
三、刑事拘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它有壹個法律緊急情況。關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163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