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允許罪犯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罪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應當經辦案機關批準,會見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