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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億車主有福了,5月起這些交通違法可以異地處理了!

相信很多車主都有過以下經歷。因為工作、出差、走親訪友等情況,需要自己駕駛車輛到異地。本來是壹次美好的旅行,但是壹回到原來的住處,就發現自己的車輛在異地是違法的。這是壹件壞事。

這時候要麽是親自攜帶證件到違章發生的城市,要麽是委托朋友或當地的“黃牛”辦理,但無論哪種方式,流程都非常繁瑣,浪費時間、金錢和人力成本。所以很多車主呼籲國家出臺可以異地辦理的法律法規,徹底消除異地違章辦理的“痛苦”!

為有效解決異地違法行為處理難問題,進壹步規範和完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公安部早在去年6月28日就起草了《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包括受理異地違章都可以異地辦理!

65438+2月31日,公安部對外發文,概述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具體情況。本次征求意見稿* * *共收到意見425條,不包括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重復意見和建議,提供案件線索、反映問題、舉報投訴等。* * *收到69條有效意見,采納36條,拒絕33條。

時間來到今年4月14日,公安部公開表示,《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的決定》已經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新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正式實施。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

新規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非現場交通違章的定義是什麽?異地辦理罰款怎麽交?

壹: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隨著人們日常生活和工作活動的半徑越來越大,在生活和工作場所之外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被“電子眼”拍下。因此,人們跨省處理交通違章的難度越來越大。

針對這種情況,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明確,對交通違法事實無異議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任何壹個當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而行政處罰則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實施。該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在全國全面推行。

該措施的實施,壹方面方便了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另壹方面,《程序規定》明確,按照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處罰標準作出的處罰決定,更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二、進壹步明確交通違法信息告知要求。

交通違法行為通報不準確、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壹直是群眾反映的問題之壹。為提高交通違法的時效性和告知率,新規將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十日縮短為五日,並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三:增加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同時,為了保證法律文書能夠合法、及時、規範、有效送達,我們選擇借鑒民事案件處理程序。新《程序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交通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辦理機動車或者駕駛證業務時,可以書面確認聯系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也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上記錄或者變更聯系方式或者法律文書送達方式。

第四,完善交通違法處理程序。

非現場交通違法處理不及時壹直是困擾公安交管部門的難題之壹。這是由於部分司機缺乏教育意識,往往導致交通違法累積數十次,甚至100%得不到及時處理的混亂局面。這會造成大量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積累,導致行政處罰的懲戒效果無法有效彰顯,教育功能無法有效發揮。

為解決這壹亂象,新規明確,經公安交管部門以郵件、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通知,當事人未主動接受處罰的,公安交管部門在嚴格履行交通違法告知程序,告知當事人處罰內容和權利,但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及時處理且未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情況下,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規定信息傳遞制度

隨著汽車租賃行業的不斷發展,租賃駕駛員異地駕駛租賃車輛引發的交通違法行為越來越多。但很多情況下,租賃司機既不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也不在機動車登記地,按照現行程序,無法處理租車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由此,出租汽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很難處理。

為此,早在2019年,公安部就發布了《汽車租賃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記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辦法》,明確提出承租人可通過“交管12123”app在線查詢和處理租賃汽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從而節省了多地出行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為確保上述改革措施於法有據,今年的新規進壹步明確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可以確定實際駕駛人。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為實際駕駛人名下。這壹規定不僅將進壹步推進便利出租汽車交通違法處理的改革措施,也將極大地惠及廣大出租司機。預計新規每年將為租賃公司節省上億元的運營成本。

六:加大交通違法舉報力度。

接受群眾舉報違法行為是近年來壹些法律法規鼓勵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常用方式。這將鼓勵廣大交通參與者主動參與控制交通陋習,進壹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和公眾參與水平。其次,也有利於加強社會監督,督促交通參與者自覺守法、文明出行,提高交通文明水平。

這壹新規相應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明確表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信息能夠如實反映違法行為的種類、車牌號、外貌特征、事實以及發生的時間、地點。經核實,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但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不能作為處罰的證據。

同時,群眾舉報交通違法也是壹把雙刃劍。在充分發揮其加強社會監督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有效防止惡意舉報。為此,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嚴格規範群眾舉報範圍、細化相關程序,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舉報行為,讓群眾舉報好交通違法行為。

此外,鼓勵各地免費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對於需要有償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建議各地采取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設置獎勵上限。再者,為進壹步規範對酒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強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此次新規還規範了對酒駕犯罪嫌疑人進行酒精含量檢測和復檢的程序,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浮動制度,將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掛鉤。

非現場交通違法壹般是指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罰款。簡而言之,司機闖紅燈或超速行駛時被攝像頭拍下並向交警取證,屬於違章行為。此外,在非停車位違法停車後被交警“貼條”也屬於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但如果車輛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交警當場開具交通違法處罰單,且違章需要車主簽字確認,則屬於當場交通違法。此類罰款必須在15天內處理並支付。超過15天仍不繳納的,每日加收罰款本金3%的滯納金,但滯納金總額不得超過罰款本金。

以前車主面對這種非現場的交通違法行為都會皺眉頭。壹方面他們會為罰款扣分難過,但更關鍵的是後續處理,要麽基本去違規發生地,要麽委托朋友或當地“黃牛”代理,但有時甚至當地朋友或“黃牛”也表示無能為力。

新規出臺後,問題將迎刃而解。按照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車主將不用再為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而煩惱。

現場交通違法,車主可以當場處理,當場繳納罰款。那麽,異地違章,罰款應該怎麽交?

根據《關於實施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工作的通知》,繳費人可以使用代理銀行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自助終端進行繳費。

第壹種網上銀行,繳費人可持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在全國任何營業網點向辦理地所在省的代理銀行繳納罰款。代收罰款後,代理行將向付款人出具付款憑證。

第二類手機銀行和自助終端。付款人使用電腦、手機、銀行自助終端等自行登錄支付界面。,輸入行政處罰決定的編號,並在確認後付款。後續業務流程與通過代理銀行網點辦理支付的流程壹致。此外,只要符合“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的情形,機動車駕駛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指定的代理行任意營業網點繳納罰款,無需親自辦理。

如果有多付或者錯付也不要怕。根據《關於實施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工作的通知》,因行政處罰撤銷、變更或者繳款人過失等原因需要退還繳款的,繳款人可以向繳款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繳款地非稅收入退還的有關規定辦理。而且為了進壹步方便繳費人,退款流程也逐步實現了網上申請、網上審核。

非現場交通違法可以異地處理的新規,是政策為民的根本體現。此舉是為了方便車主,省去了車主異地違章難以處理的麻煩,以及過程中需要花費的時間、金錢、人力成本。

但新規的出發點是為車主提供便利,而不是讓車主放松警惕,以後異地開車可以“肆無忌憚”。俗話說,不按規矩來,繞不了圈。遵紀守法是開車的第壹準則。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開車上路,都必須遵守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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