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仲裁的條件
(壹)申請仲裁,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範圍;
2.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4.它屬於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只有壹年,當事人應當積極行使權利。超過仲裁期限的,可能不受法律保護。
三。管轄權(向哪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人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壹)勞動人事爭議申請書
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人必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提交申請書原件,並提交申請書副本數份。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身份證明文件
1.自然人申請仲裁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被申請企業的相關登記材料。市內企業註冊數據可在“東莞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市外(省外)企業註冊數據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
2.企業申請仲裁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三)相關證據材料
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如用工登記表、工卡、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單、工廠紀律、工廠規章等。
動詞 (verb的縮寫)勞動仲裁流程和程序
(1)立案階段。
1.申請人準備好上述材料後,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立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材料後,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備案方式:現在越來越多的地方除了現場備案,還推出了網上備案申請。
A.當場立案。當然帶好材料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材料備案。
B.網上立案:為實現“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的目標,許多地方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都建立了網上勞動仲裁立案平臺,申請人可通過平臺網上申請立案。網上立案咨詢當地勞動仲裁委或當地律師。
(2)應訴階段。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將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和證據後,應當在指定時間內將答辯書和證據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3)審判階段。
1.仲裁庭將在開庭前五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申請人接到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3.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
4.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5.仲裁庭將記錄開庭情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6.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裁決階段。
1.雙方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依法作出裁決。對於壹般案件,仲裁庭將在辦理受理手續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根據案情復雜程度需要延期的,仲裁庭可以決定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審判期間,如有法定中止,不計入結案時間。
2.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5)交付階段。
1.仲裁庭制作仲裁裁決書後,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2.記住,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必須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視為承認該仲裁裁決,該裁決具有法律效力。除終局裁決外,公司不得對終局裁決提起訴訟,只能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次日起30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6)執行
1.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應根據仲裁裁決的裁決結果履行各自的義務。
2.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記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6.申請勞動仲裁要收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