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選舉,即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2.間接選舉,即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壹、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
1.認真學習憲法、法律、法規,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人大的決議、決定,人大工作的理論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2.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在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的實施。
3.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報告並發表意見,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和意見,努力行使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
二、代表應履行以下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問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3)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統壹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演出活動;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條件
(1)政治素質好。忠於祖國和人民,擁護中國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良好的道德品行。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誠實守信,社會形象良好。
(3)良好的表現能力。具有壹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履職意願強烈,能夠履行人大代表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所有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