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156條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157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第158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擴展數據:
利用發送短信息、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核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遂又未遂,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詐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