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對被告的影響是增加公告費負擔,增加案件審理時間。法院公告對被告的影響是,雖然法律文書尚未實際收到,但法院會將其視為收到,並將受生效法律文書的約束,失去答辯、提交證據和上訴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聽證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