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罪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罪犯會見和通信。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必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要求會見在押人員的,必須持有人民法院的專門介紹信。
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必須在看守所會見罪犯。看守所應當提供便利、看守並確保安全。會見結束後,囚犯將被移交給值班警察關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