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十壹條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和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